【反送中】港府定性上周三衝突為暴動 潘熙:港府定性非法律定義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19/06/17 20:07

最後更新: 2019/06/17 20: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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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林宇翔攝)

特首林鄭月娥將反修訂《逃犯條例》的衝突定性為「暴動」,形容示威者為「暴徒」。資深大律師潘熙指,該說法非法律定義,認為應以個人行為判斷,而非將示威行動定性為暴動。

潘熙今天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指,作為律師可理解,對於3名人士以上的集結行為,如警方視之為構成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,就可懷疑他們觸犯暴動罪,但卻未必可以理解將整個遊行示威定性為「暴動」的做法,而是應該以個人行為判斷。

他認為,市民要求撤回「暴動、暴徒」的說法不無道理,有些人會因而感到憤怒,反問「我做了甚麼呢?犯了甚麼法?我也沒有被拘捕」。他又說法律上沒有暴徒的解釋,只有暴動罪,而港府今次定性只是「政治口號」。

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在同一節目上指,用這些字眼「不智」,或許使用字眼的人以為這是法律定義,但對於執法者而言,可能令他們以更強硬手段執法,造成不願看到的後果。

就民陣要求港府不檢控及釋放示威者,潘熙認為要求非不合理,律政司是否檢控相關人士涉及多種考慮,其中律政司有酌情權,就社會撕裂情況,及每個人所做的行為嚴重性考量,指這取決於其智慧。